一、用血报销依据
《惠州市实施(献血法)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家属(配偶、父母、子女)享有以下免费用血权益。
(1)无偿献血200毫升以上者,其血液经检验合格后,本人可一次享受献血量3倍的免费用血。
(2)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者,其血液经检验合格后,其直系亲属可一次享受献血量2倍的免费用血。
(3)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者,其血液经检验合格后,本人可享受无限量的免费用血。
(4)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本人可享受同等量的免费用血。
二、用血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①献血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姓名1页和所有献血量记录页);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公民身份证两面);
③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用血者病历或出院证明(小结)(其中一项即可);
④出院费用清单或医院用血证明(包括:用血日期、用血品种、用血量);
⑤用血交款的原始收费收据(有财政局或税务局监制印章的票据)。如果涉及在其他地方要报销者,请将输血费和其他费用分别开据收据,除下述情况外,收据复印件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下述情况收据复印件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用血者(原始收据在报销时被农村合作医疗单位留存),须将原始收据复印。由农村合作医疗单位在收据复印件上注明血费未报销或已报销比例,并加盖医保部门印章,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参加惠州市外城市居民医保的用血者(原始收据在报销时被社保单位留存),须将原始收据复印并加盖医保部门印章,并加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
⑥由他人代理用血报销的,需提供献血者委托他人代理报销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献血者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需提供的资料:
①用血者和献血者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用血者与献血者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派出所证明);
③其它与(1)之①③④⑤⑥相同。
三、血量及血费的计算方法
1、无偿捐献机采血小板的,1个治疗量相当于400ml我给血量。
2、RH(-)无偿献血者,本人按照其实际用血类别报销血费,其家属用血只能按一倍血费报销。
3、参加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用血者,如血费已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只按医疗保险没有支付的血费计算报销。
4、血费报销均按物价局所定的纯血价格计算。各医疗除血费收取的滤白、病毒灭活费、储血费等等不属血费报销范畴。
四、携带资料证明到惠州市中心血站财务室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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