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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学法】宪法学习:让我们一起来认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19-2-14  点击:5804次

Hi,亲们!

此次是我们在每周学法中第十五次见面!让我们一起来认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

1、省人民代表大会;2、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3、县人民代表大会;4、市人民代表大会;5、乡人民代表大会;6、镇人民代表大会;7、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8、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9、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10、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11、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的关系:监督工作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何产生

1、省、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3、人大代表每届任期均为5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程序

1、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2、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3、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一般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2、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乡镇一级不设立常务委员会,设人大主席和副主席。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

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任期每届5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审判机关职务、检察机关职务。


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的职权

1、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2、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4、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哪些主体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

1、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3、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4、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2)经济特区所在市;(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审查合格后应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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